尊敬的旅客:
由于目前航空燃油综合采购成本下降,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改价格 [ 2009 ] 2879号《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1年11月5日零时(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销售2011年11月5日(含)之后的航班,我公司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征收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由原来的140元调整为130元。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维持原来的70元不变;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婴儿姓名后面跟INF,客票类别栏填写FIN(头等舱)或YIN(经济舱)。
三、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如个位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收取30元(往返程收取6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60元(往返程收取120元)。儿童姓名后面跟CHD,客票类别栏填写FCH(头等舱)或YCH(经济舱);无人陪伴儿童姓名后跟UM+年龄,客票类别栏填写FUM(头等舱)或YUM(经济舱);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姓名后跟DFM(或DFP),客票类别栏填写FDF(头等舱)或YDF(经济舱)。
四、购买其它特殊舱位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严格按照本通知条款3执行,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收取3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60元。客票类别栏填写按相应特殊舱位订座规定执行,但儿童姓名后面必须跟CHD(无陪儿童姓名后跟UM+年龄)。
五、在2011年11月5日零时(不含)之前(销售日期)出的2011年11月5日(含)之后(航班日期)的航班客票,如要在2011年11月5日(含)之后进行变更,燃油附加费差额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