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常识
TEL:028-86081888
机票就看 jp188.cn
民用机场的法律规章
第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
   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十五条 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前款规定的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拟新建、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网站导航  |  机场介绍  |  热门城市  |  网上值机  |  隐私条款  |  诚聘英才  |  机型介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尊敬的旅客您是当前第:11482296位,客户满意度:99.99%    订票电话:028-86081888    订票传真:028-86518885    订票QQ:449566599    
版权所有:成都航英票务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保利C座15楼18-19    网址:http://www.jp188.cn    蜀ICP备14030909号    
主机评测